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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 2014/10/2 下午 02:34:03 |
內容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然性氣體管理辦法第37條第6款法條為:
室外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6款:儲槽構造除準用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外,並應具有耐震及耐風壓之
結構;其支柱應以鋼筋混凝土、鋼骨混凝土或其他具有同等以上防火
性能之材料建造。
第33條第4款法條為:
第4款:儲槽構造:
(一)儲槽材質應為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
(二)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以下簡稱壓力儲槽)應經
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進行耐壓試驗十分鐘,不得洩漏或變形。但儲
存固體六類物品者,不在此限。
(三)非壓力儲槽,經滿水試驗後,不得洩漏或變形。
有關設置於外島之儲油槽,其構造材質為鋼製品,符合第33條第4款第一目儲槽材質應為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之規定。 |